日前,证监会就新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证监会可暂停问题券商高管职务或责令换人。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或暂停相关人员职务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被暂停职务期间,不得离职,并应当提交检查报告。
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对监管对象进行了扩充,将董事、监事纳入监管范围。突出了监管的重点,强调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不仅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还包括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和核准上,新《办法》明确了审核权的归属,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由证监局负责审核;证券公司总经理类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
新《办法》要求,已取得任职资格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总经理类人员,应自新《办法》实施后三年内通过资质考试。累计参加资质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逾期未通过资质考试的,不得继续在证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