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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监管 国际组织聚焦新兴市场监管"新课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09日 08:16
    第31届国际证监会组织日前首次在香港召开年会,新兴市场对冲基金崛起和在新兴市场落实国际监管原则成为600多名国际监管机构专家讨论的焦点。

    “蝗虫论”遭遇激辩

    “有人形容对冲基金是蝗虫,但是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管理了数千亿资金的美国BlackRock公司董事总经理 Peter R.Fisher直接提出了目前市场对于对冲基金看法的质疑。

    他表示,对冲基金在流动性上形成的风险只是幻觉,对冲基金并非要卖就可以卖出。实际上,这种流动性幻觉也并非只限于对冲基金,其他基金也同样存在。他继而指出,对冲基金固然需要在特许权方面实施监管,但首先应明确究竟哪些监管确实有效;同时,监管机构与民间机构的配合也很重要,在监管措施上,也需考虑到监管是否能在全球不同的地区得以实施。

    尽管如此,监管机构仍然对对冲基金可能造成的风险高度关注。香港证监会主席韦奕礼指出,亚洲对冲基金的发展很迅速,已达480亿美元,而一年前是320亿美元。对冲基金每天有很高比例保持活跃或流动,世界范围的监管非常重要。

    英国金融管理服务局企业及机构市场部董事总经理Hector Sants指出,从英国经验来看,对冲基金的风险包括资金流动问题、内幕交易问题、操纵问题等,特别是零售产品,一些投资者并不理解这一投资产品的风险所在。

    对冲基金监管究竟应该达到什么程度显然是一个难题。高盛(亚洲)有限公司主席J.Michael Evans说,一方面,对冲基金发展很快,它可以起到促进市场效率和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鉴于其在流动性上的有益贡献,若加强管制,也会给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对冲基金的爆炸性发展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因为很多人了解不全面,目前也只有有限的登记和限制,所以需要有更严格的监管。

    韦奕礼也认为对冲基金对经济发展亦有益处,但他也指出,在市场稳定方面应该有监管,因为如果有一个大的对冲基金失败,其产生的破坏作用可能很大,并可能导致市场失去信心。此外,也应该鼓励基金股东在公司管理方面有充分的发言权,能够通过股东力量影响管理层运作。

    新兴市场的“国际化”难题

    新兴证券市场在落实国际证监会组织原则及《关于咨询、合作及信息交流的多边谅解备忘录》方面的挑战也成为国际监管同行的热点话题。

    “改变法律是一个困难的过程!”摩洛哥证券及债券监察局行政总裁Dounia Taarji说出了大多数新兴市场地区所遇到的困难。她介绍,尤其是作为较小的新兴市场地区,可能会更难以为了国际准则而修改法律。不过她认为,全球化力量肯定会推动这一多边合作的发展。

    巴西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主席Marcelo Trindade表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也可能是一个障碍,如没有得到银行保密法的保护,便难以对内幕交易等问题实施监管。

    尽管难题不少,但国际证监机构在推进落实国际证监会组织原则及备忘录方面的态度却非常积极。以色列证券局已首个成功消除所有法律障碍而完成了落实《谅解备忘录》的过渡安排。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在工作会议上也确认,全面及有系统的落实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原则,以及扩大《谅解备忘录》的网络,将会加强成员的执法工作,提高当地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并带来显著效益。

    国际证监会组织新兴市场委员会主席Dogan Cansizlar说,对于新兴市场来说,其在推进改革时要能符合全球标准,这非常重要。在这方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举措及提供针对性的技术协助也起着关键作用。国际证监会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Jane Diplock明确指出:“各证券监管机构能够以完善及有效的方式进行跨境监管及执法工作是我们的远景目标!”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