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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通知基金不得恶意打压抬升新股定价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6月09日 09:41
    日前,监管部门向各基金公司下发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的新股询价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提示关注股票发行对货币市场的影响,认识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等可能出现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通知指出,基金公司的报价应当独立、客观、诚实,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的报价应有逻辑一致性。基金公司参与询价、进行申购,既要符合证券发行、询价、上市、基金投资运作等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各公司应当根据基金自身情况量力确定申购数量,防范流动性风险。

    通知还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询价工作时应努力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得恶意打压或抬升定价水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询价过程;不得与保荐人、发行人及其他机构合谋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工作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借机向保荐人、发行人等机构索取财物及其它利益;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此外,通知还提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股票发行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充分认识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等可能出现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