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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莫遗忘可转债持有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5年11月09日 14:37
陈奇
    日前,朋友小陆苦着脸告知我,说是手中的A公司可转换债券由于未能在股改前转股,损失惨重。我不明白,小陆也算是股市中的老手,怎会不及时转股导致损失,细问,他才告诉我,他是被A公司股改信息弄晕了。

    我查了一下A公司的股改公告,第一次公告中称董事会特地为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可转债转股事宜作出说明,其中第二条说到,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A公司将根据公司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就公积金转增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正是这二条特别说明,给小陆一个错误的信息,那就是债券随着股改后的股票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但偏偏是,A公司的对价中,有一部分股份是非流通股东转让给流通股的,所以,不作为债券转股价格调整部分。由此造成了可转换债券人的重大损失。

    笔者认为,小陆理解信息错误,造成投资损失,虽然有主观上的原因。但从客观上讲,A公司的公告中,对转换价格含糊其辞的说明,也是有其一定的责任的。

    据了解,由于股改,导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重大损失的不是少部分人。据媒体报道,日前,还有一家发行转债的B公司进行股改,由于一大型机构未及时转股,导致手中的B公司转债损失几百万。另外,据A公司公告。目前该公司仍然有上千万股转债未能及时转股。由此可见,股改造成转换债券持有人损失,已经是个比较大的问题了。对可转换债券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重视。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对股改公司中,涉及到可转换债券问题再做一些规定。例如,应该规定上市公司的公告应该清晰、明了,让一般投资者都能看得懂。又例如,应该规定有关上市公司应该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有关股改信息以及股改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最后,我觉得对没有及时转股的债券持有人,上市公司大股东应该制定补救措施,促使债券人再次转股。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