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一涉黑团伙被判:勾结银行从业人员 骗取贷款逾千万
日前,一众17人的黑社会组织成员接受法律审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沙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行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沙某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骗取贷款、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亳州市城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经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形成后,被告沙某等人为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以需要贷款购货、购买药材为由,提供物保或人保,勾结银行从业人员王某,多次在亳州市药都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
沙某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采取取现或安排受托人将贷款资金转回其本人账户等方式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转借他人、为他人提供过桥资金、偿还前期贷款、个人消费、从事非法放贷等违法经营活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有20笔,累计金额1259万元,部分受托支付资金通过王某收取利息或手续费。
判决书显示,该组织与被害人约定年利率高达48%-180%不等,并采取暴力、软暴力、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强索非法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此外,2011年12月31日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沙某等人先后多次从药都银行骗取贷款累计2873万元。
沙某于2019年4月2日被传唤到案,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沙某以恶名树威信,聚集人员为其实施套路贷诈骗提供帮助,实施一系列暴力及软暴力犯罪,通过笼络、惩罚等一系列手段,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组织内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
法院以被告人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骗取贷款罪,犯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团伙成员获刑1-16年不等。
2020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