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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企业债暂难放开发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04日 07:55
蒋云翔
    放开发行,要么企业债券发不出去,要么就是一发就乱,或者一收就死。    

    股市一片向好的形势下,管理层将目光聚焦在了企业债上。

    “近年来,商业银行担保规模越来越大,担保债券受到商业银行资产战略管理条件的约束,如果不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空间会受到很多制约。”作为企业债的主管部门,9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在北京的一个论坛上说。    

    建立破产还债退出机制

    徐林称,目前企业债面临着的首要问题是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健全。他解释,所谓市场化退出机制是指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按照市场化运行方式解决偿债资金的来源、风险和损失由谁承担的机制。

    虽然目前我国已建立担保还债机制,但徐认为,这本质上只是风险的转移。目前,我国还缺乏受法律保护的破产还贷机制,企业债券兑付困难时,主要是靠政府帮助。这实际上隐含着非常大的道德和社会风险。

    而在制度建设方面,徐林称,应该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破产还债退出的机制。他介绍,企业债券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了破产还债机制、担保还债机制、抵押资产还债机制。

    他认为,在产品层面上,首先还是要继续发行担保债券,不断完善担保债券的机制。其次,要推进抵押债券的发展,以流动性较好的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当发行人不能按时兑付债券的时候,可以通过变现抵押资产来落实偿债资金。再次,要进一步扩大信用债券,选择更多的优势企业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提高信用债券的比例。

    此外,还要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企业破产还债的机制。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发债企业出现经营问题,债券可能产生兑付风险的时候,应该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发债企业破产申请,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企业债暂不适合放开发行

    发行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是企业债的另一难题。

    徐林称,在企业债的发行程序上,审批环节过多,程序比较耗时,手续也比较复杂,发行的节奏也不够合理,产品结构也比较单一。

    “抓紧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当务之急。”他指出,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如企业债发行审批程序分为下达规模和审批发行两个环节的规定,这也影响到审批程序的简化。目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已经基本修改完毕。

    此外,徐称,还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的交易职能,建立一个有效率的交易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主要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交易。徐认为,应该逐步开始柜台交易,形成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变现和分散风险的通道。

    此前,市场有观点认为应该完全放开企业债的发行,由目前这种审批制改为注册制,不再要求担保,完全依靠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和机构投资者的专业技能和控制风险能力,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但徐林表示,这是一个发展目标,但在我国市场约束机制,信用体系,财务制度,法律体系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比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完全放开企业债券的发行,结果并不一定会很好。“要么企业债券发不出去,因为投资者都要买担保的产品。要么就是一发就乱,或者一收就死的情况。”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