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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抢夺股指期货资格:收购与灰色IB的无奈选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9日 09:16
莫菲
    灰色IB或将盛行

    创新类券商可做IB,规范类证券公司将如何抉择?

    尽管证监会尚未对此做出规定,部分规范类证券公司并没有被动地等待。一些规模尚可、业绩不错且不愿意被创新类券商收购的期货公司开始主动与25家规范类券商协商合作。

    “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并非是一条最有效、最简洁的方式。”8月26日,在上海的一次股指期货论坛上,有关人士表示,“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有利发挥综合绩效的同时,也存在潜在损失、磨合时间长和风险控制是否有效等弊端”。

    目前,部分规范类证券公司正在寻求以“灰色IB”的角色参与合作。

    “灰色IB”,也称为“机构居间”或者“居间机构”模式:规范类券商作为居间机构,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上的战略联盟,进入股指期货的代理市场,同时得到佣金分成。

    “机构居间与IB不同的是,规范类证券公司没有证监会认定的合法IB资格。按照规定,证券公司要拿到IB牌照,必须向证监会申请获得。”某规范类券商人士说。

    此外,规范类证券公司作为机构居间,也不能像IB那样“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大屏幕上显示期货行情;拥有期货从业人员。”

    这些限制条件将会使机构居间向其营业部客户推荐股指期货业务时受到影响。

    “希望管理层能够逐渐放开规范类券商的IB资格。如果规范类证券公司的客户由于政策上的限制,无法对其期货交易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导致客户全部集结到期货公司,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期货公司应接不暇,而规范券商客户流失,利益受损。”上述规范类券商的人士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