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法规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学校 > 保险法规 > 正文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04日 15:02

    第五章经营规则    

    第八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八十七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第八十八条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

    第八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第九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保持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包含责任免除或者除外责任、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第九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第九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第九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

    (三)保险费的代收时间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间;

    (四)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和收取时间;

    (五)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第九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本规定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的基本要求,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九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九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条保险代理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

    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一)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五)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六)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第一百零二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三)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报送的报表、报告和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息技术标准。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管报表。

    第一百一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一百一十一条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保监会应当提前5日向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时间、检查人员名单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通知书可以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正式件在检查时出示;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一)机构设立审批手续、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或者出资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违规动用;

    (四)业务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五)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七)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八)任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是否全面履行管理业务人员执业活动的职责;

    (十)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一)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十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

    (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

    (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得泄漏在现场检查中获悉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商业信息。

    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来源:中国经济网
数据载入中...
热点新闻
愚人节里大胆"抄底"
·"利好"刺激下 投资者解套离场还是入市抄底?
·叶檀:投行屡猜屡中 是谁一手造就了QFII神话?
·105只基金净值低于1元! 如何看待低净值基金
·卡奴+证奴+房奴+车奴="白奴" 沪白领难堪现状
·大户金矿 散户坟场 中国散户股民十大悲哀
水皮:中国神华才是祸首
     
频道精选
 财经业内人士认为:股市下半年纠错性上扬可期
 产业深圳万人团购房活动过火 报名网站数次瘫痪  国际西方媒体妄指中国发动"货币战争" 我回应
 评论天士力丹参滴丸存在毒副作用?
 科教"神七"发射时间:首选25日晚9时10分左右  娱乐巩俐入新加坡国籍 娱乐公司欲5000万签刘翔
 视频共赢奥运--便宜坊让北京老字号更快更高更强  互动专题:记录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的英雄们
财富世界
谁动了孩子的奶粉钱
看病省钱妙招
LV08最新大片
短期融资找典当
数据载入中...
中国经济网信息免责声明:
    本网站所载之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公告、评论、预测、图表、论文等),仅供网友
参考。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经济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
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
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3512266-8089、8085

数据载入中...
搜索:
理财进行时
·
·
·
·
消费无极限
·
·
·
·
法眼观天下
·
·
·
·
·
·
财经风景线
·
·
·
·
24小时排行
·
·
·
·
·
近期专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