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强险,目前已实行一个月了。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交强险的赔付过程中出现了被别人的车撞了,却还要赔给对方钱的尴尬事。北京的侯先生就这样赔出了400元钱。
几天前,侯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强行并线的车发生剐蹭,经交警判定,侯先生无责,对方负全责。定损后侯先生的车损为300元,对方车损为700元。本以为自己等着对方赔钱修车就可以的侯先生,却被对方保险公司告知,由于自己的车在7月1日之后投保了交强险,因此还要赔给对方400元。这让侯先生很不理解。
侯先生介绍,当时对方带他去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问他的车有没有上交强险。侯先生上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就告诉他,他的保险公司也要赔付一定的钱,不管谁的责任。结果侯先生赔了对方400元,对方才赔侯先生300元。侯先生说:“我不理解为什么我走得好好的,他撞了我,我的保险公司还要赔他钱。原来商业险判全责的话,我什么都不用管,只管修车就行了,现在还要我的保险公司赔他钱,手续太烦琐。”
那为什么对方有责任却只赔了300元呢?原来,对方车主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还没有到期,按照三者险的赔付原则,只需按事故认定损失赔300元即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在赔偿原则上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6万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这让侯先生感到很冤枉。
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像侯先生这样无责也进行赔付的客户已有过几例,客户大多认为这一规定很不合理,难以理解,导致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遇到很多困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说:“现在我们认为最大的一个困难是无责,无责也要赔偿400元,这是条款规定的,客户在接受上现在有困难。”
北京对策
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
本报讯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出现了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须为肇事者“奔波”索取400元无责赔偿的尴尬。昨天记者获悉,目前北京五家主要财险公司已就这种“尴尬”达成临时协议———“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无责赔偿。
根据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先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查勘现场、为事故定损,在对方车辆修理后,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其领取赔偿。这一套程序对事故中的无责方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一位被撞车主,在索要赔钱的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肇事者索赔,“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要去两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是目前交强险制度在执行中最为不合理的地方。”有专家认为。
交强险在索赔上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不同,除有责赔偿外还包括无责赔偿。其中,财产损失部分的无责赔偿最高为400元。
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初,在保监局的协调下,人保、太保、平安、大地和中华联合等五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起相互协调机制,其中就考虑到上述“尴尬”。
“在交强险投保人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为肇事方办理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双方均在我们五家公司承保,我们将替客户‘跑腿’。无责客户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不须到处‘奔波’,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双方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并且垫付不高于400元的无责赔偿,之后向无责方的投保公司追索。”一位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这个办法是为了顺利执行交强险条款,不得已而实行的权宜之计。”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交强险投保人享受到了这种“贵宾”级的服务,“但不普遍,北京一天交通事故上千起,如果每件理赔都须保险公司这样办理,肯定忙不过来”。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目前交强险投保客户还不多,等到明年现有商业三者险到期,客户纷纷转投交强险,到时无责理赔的矛盾将大大尖锐。
焦点分析
新制度下的新问题
无责赔偿,一个新的名词,体现着新道路交通法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着交强险让全社会受益的原则。然而,在现实执行中遭遇到“尴尬”。
首先就有部分车主表示不理解,“我没有责任还要赔钱?”但“赔钱”是普遍存在的,不是针对某人,今天“赔”明天可能“获赔”,只要公平就好。
但是媒体报道的“肇事者比受害者获得赔偿更多”的案例,就让人有点“不舒服了”。好在400元和300元相差还不太远,况且目前处于交强险实施过渡期,看在老商业三者险即将被淘汰的份儿上,也可以不过多计较。
如果说无责赔钱从“原理”上还可以接受,无责赔更多的钱因为是“过渡期”也能忍受,但是现在无责不光赔钱还要“赔”时间,这就有点“不可理喻”了。难怪保险公司都看不过去了,默默地但有条件地承担了下来,并把临时达成的协议称为试点,他们等待着监管部门出台成熟的办法。不过,随着交强险投保数量的增加,这种公司对客户的“迁就”也会达到极限。新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带来新问题,希望监管部门快点解决这个“小小”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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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首例交强险索赔案立案新旧规定交替引发理赔争议
本报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老商业三者险正处于交替局面,这一期间出了事故,老商业三者险究竟能不能“享受”交强险的“待遇”?日前,东城法院受理一起强制保险索赔案,就涉及这一问题。投保人沈某以未按强制险规定理赔为由,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强制保险索赔案。
原告沈某今年6月22日在人保东城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7月3日,他的司机鲁某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沈某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赔偿车辆损失及夏某的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我的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教授说,在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之间,会存在一个交替期。7月1日后,如果发生事故,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者险补充的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一点。而律师范伯松认为,按照约定,7月1日前上的保险应按照老办法来理赔,而不应按新条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