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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参保者就医可任选A类机构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0日 08:19
相丽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划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医疗机构将享一定政策倾斜,而医保参保者就医时,可选择任一家A类机构,不必再限制于自选的医院。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每年4月公布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据悉,此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级是北京市劳动部门在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劳动部门每年度将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考核项目及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年度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按照以上划分原则,上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原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保中心收到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审,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本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与A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 

    参保者可任选A类医院就医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协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库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费用时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二)》;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另外,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恶意违规查实后撤消A类资格

    通知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如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恶意违规情况,或因恶意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被群众举报有恶意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以及连续两年未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中控制指标的,将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而B类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有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相关新闻

    医疗费用“双超”系统将拒绝结算

    北京市规范医保审核结算流程,保证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昨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审核结算工作,避免“超统筹基金、超大额互助资金”(以下简称“双超”)支付数据、重复支付数据的问题出现,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

    通知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医疗保险住院病人时,应确认是否为住院患者本人及可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前,必须在网络中进行“申请结算”(住院)工作,并将网络下载数据留存备查,不得删除。

    医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医疗费用审核时,系统会自动对审核数据进行校验,如此笔费用出现“双超”,系统会给出提示,并拒绝进行结算操作。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双超”数据进行调查,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找超封顶原因。区、县医保经办机构随后要直接进行超支部分费用全额追回、全额拒付等处理。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