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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理赔标准将"服从"通行医学标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8日 10:20
    除叫停返本型健康险外,对近来备受争议的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进行规范也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

    过去重疾险的理赔尺度比较严苛,一些消费者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理赔纠纷案件时有发生。买了重疾险,可生病之后却因为保险公司对疾病的释义、对保险金的给付限制性条件比较多遭到拒赔,是让不少投保人担心的事。

    此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其中明确,“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如此,保险公司今后在重疾险理赔上就不能以“未按条款要求接受某种治疗方式”等为由拒赔了。

    据了解,重疾险这一险种自1995年引入我国,迄今国内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亟待规范。今年4月,在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启动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日前该协会还与中国医师协会合作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计划在年内共同制定完成重疾险疾病定义以供行业使用。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