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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制度:新规定 新挑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08日 11:14
 

    4、“做活”个人账户:告别空账后的新课题

    新《决定》指出: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做实后,基金规模会迅速增加,面临巨大保值增值压力的同时也产生极为强烈的投资需求,“做活”个人账户,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还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告别空账后的个人账户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政策风险、通胀风险、道德风险、投资风险等挑战。“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还没有出台,按照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等相关法规,养老保险基金只被允许存人银行和购买国债,显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并没有多大的积极作用。然而,即使养老保险基金被允许进入资本市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是否有能力吸纳如此巨额的个人账户基金?不规范的资本市场和多头的社保资金管理体制,能否为养老保险基金规避系统性风险提供有效的安全机制?个人账户基金能否在资本市场取得令人满意的高收益率,都还有待于认真研究和在不断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

    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利与弊

    桂世勋(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人口研究所教授)

    1、计发办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新《决定》中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三项重大改革:一是“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人个人账户”;二是在计发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的前提下,将过去规定的计发月数统一为"120",改为“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三是在计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时,将过去规定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改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新《决定》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2、计发办法改革的积极作用

    第一,有利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使这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起来,是应付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和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上的历史隐性债务十分沉重,19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注入较少和国有资产变现划拨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部分更少,再加上在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虽然强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但未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不能混用,因此,使我国许多地区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而出现了“空账”或“基本空账”的情况。新《决定》将2005年后的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减少了3个百分点,必然会减轻今后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变现划拨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经济负担,有利于逐步使各个地区的个人账户由现在的“空账”、“基本空账”变为“实账”。

    第二,有利于消除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亏空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城镇企业职工中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退休后所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而且“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我认为上述规定,未充分考虑我国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比农村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要高、未来我国城镇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还会有进一步增高的趋势、城镇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平均剩余寿命加上其0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1年的年份要明显高于他们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未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不可能长期保持在1990年代中期我国城乡居民1年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达到2位数的高水平(1993年7月11日至1996年4月30日期间年利率为10.98%)等因素,因此,使未来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上存在相当大的亏空风险。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今后各级财政在个人账户做实后仍需承担弥补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亏空的压力,而且造成哪个地IX"现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愈大,将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亏空愈多”的状况。新《决定》将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改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的计发月数,实际上就是要求城镇企业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仅限于自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全部本金和增值利息之和。不管你在退休时选择“存本取息”、“本息分摊”或其他符合当地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要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包括本金和退休前后的增值利息)全部领完了,就不能再领个人账户养老金了。上述改革,将使各地个人账户全部成为“实账”后,基本消除了未来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亏空。

    第三,有利于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和“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如果你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超过了20、30年,在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仍与刚满15年的人员一样。显然,这种计发办法挫伤了城镇企业职工在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尽管有些地区的劳动社保部门也曾经考虑过如果该企业职工在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终止参保缴费,但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其今后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本人终止参保缴费年份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以此鼓励职工尽可能将个人参保缴费的行为一直延续到退休前。

    但是这种办法在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时较为复杂,而且如果该职工在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中断过若干年,到临退休前几年再参保缴费,其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更难以合理确定。新《决定》在继续保留城镇企业职工在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本人参保缴费金额的多少和累计缴费年份的长短而变动的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又从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规定了“缴费每满1年发给1%”,形成了城镇企业职工领取基础养老金多少随本人参保缴费累计年限的增加而提高、上不封顶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职工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