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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到底姓"商"还是姓"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1日 09:53
    旧版三者险

    最高人民法院以抄送函的形式,明确了旧版商业三者险(7月1日前投保的)须“按合同约定赔偿”,但这并未能将保险公司从官司缠身的尴尬局面中解放出来。

    记者近日获悉,近期,仍有不少法院将旧版的商业三者险视作交强险来判定赔偿。目前,车险诉讼案件激增5%~10%,保险公司叫苦不迭。

    现状:

    车险诉讼案增加一成

    不久前,林先生驾驶的本田轿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交警最后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今年上半年,林先生投保了10万元的旧版商业三者险,由于还没有到期,7月1日后并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3.5万元的赔款,理由是林先生投保的三者险是“商业险”,只能按合同理赔。但林先生认为,自己所投保的三者险具有交强险的性质,应参照交强险的规定来理赔。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法庭判决的结果是,按所承担的50%责任,林先生获得了一半保额即5万元的赔款。

    据了解,7月1日以后,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车险理赔部的有关人士透露,自从《道交法》实施后,类似困扰就一直存在,近期更是案件激增,诉讼案件占到所有理赔案件的5%~10%。

    争议:旧版三者险是否等同交强险?

    业内人士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7月1日交强险实施之前,旧版商业三者险一直被视为交强险的替代品险种,而根据有关规定,车主如果在今年7月1日前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将暂时不用投保交强险,这也意味着,从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正式实施到明年7月1日这一年过渡期内,旧版商业三者险仍将在市场上存在。

    这样一来,机动车上路后的保险状态,就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只投保了交强险,第二种是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新版商业三者险,第三种是只投保旧版商业三者险。“前两种情况,理赔是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原则“各赔各的”,对此保险公司和车主都没异议,但在涉及到第三种情况,即旧版商业三者险的理赔时,往往是车主认为旧版商业三者险等同于交强险,希望按交强险来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是商业保险,坚持按保险合同来赔。”太平洋产险广东省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

    结果:官司缠身保险商难逃亏损

    “如果车主和保险公司闹上法庭,保险公司只能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是输官司的一方。”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眼下,在广州、东莞等城市,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往往是将旧版商业三者险视为强制险,理赔标准、范围等都是按交强险的规定来判赔。如旧版商业三者险并没有承保“精神损害”,但交强险涵盖了此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精神损害”买单。但在赔偿限额上,并不受交强险最高赔偿6万元的限制。“如果车主投保30万三者险,按合同只能赔10万,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可能会上升到20万甚至30万。”某保险公司车险部人士如是说。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费率等都高过商业三者险,如果商业三者险按交强险来理赔,保险公司根本无利润可言。”太保产险该人士如此感叹。而记者从广东省保监局财险处也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在粤财产险公司几乎是全线亏损,车险业务已是微利经营。“今年下半年,车险业务能不亏不赚就不错了。”

    忧虑:担心大量案件涌现

    事实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份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据了解,最高法院的函虽然抄送给了各省高院,但由于该函并不是“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有的采纳,有的则仍沿袭以前的做法。

    广东保监局财险处负责人表示,此类官司已成为了在粤产险公司的一大负担,“如果不解决,此类问题在明年7月1日之前将会一直存在。”更让保险公司担心的是,在今年7月1日前,许多车主的三者险保单虽然没有到期,但都提前续保了,这意味着,今后还将有大量类似案件发生。
 
来源:中金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