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推动我国保险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并把“业务较快增长”、“效益稳步提高”作为具体目标。
速度与效益的关系,是保险业的老话题。又快又好地发展,就是在业务较快增长的前提下,效益稳步提高,既要速度,也要效益。寿险业要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就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驶入高速、低成本的发展轨道。
一、我国寿险业的盈亏状况
寿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人寿保险,理应盈利。股东出资设立寿险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公司有盈利,股东才能有收益。
分析近年来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精算报告等资料,可以得出二个结论。
(一)绝大多数寿险公司处于亏损或需要弥补亏损的状态
2004年底我国营业的寿险公司共27家(友邦各分公司计为一家)。平安人寿分业和中国人寿股份分拆上市后一直盈利,账面无需要弥补的亏损,新华、泰康近年有盈利,但尚有需要弥补的亏损,其余23家寿险公司基本上是自开业后一直每年发生亏损。
(二)费差损是寿险公司亏损的主要原因
寿险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三个因素。
1999年6月,我国把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降低到2.5%,以后各年寿险行业的资金运用收益率均超过2.5%,已不可能发生系统性利差损。
死差是实际死亡率高于或低于定价死亡率产生的盈余或亏损。一般认为2005年以前所用的定价生命表死亡率低于实际死亡率,所以死亡险会有盈余,生存险(年金险)会有亏损,但二者相抵后净额不大。
各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中的利源分析,也表明死差、利差在绝大多数年份都是盈余,是寿险公司盈利的因素。寿险公司的亏损,基本上都是费差损造成的。长期存在费差损导致的亏损,已成为妨碍我国寿险高速提高效益,制约寿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寿险公司费差损的种类和程度
(一)寿险公司产生费差损的原因
寿险公司的费差损,是实际支出的费用超过当期保费中所含附加保费造成的。分析具体原因,可以把寿险公司的费差损分为五种,并且往往交织在一起,同时存在。
1.结构性费差损。指虽然按照产品定价时设定的标准开支营业费用和支付佣金、手续费,但由于当年保费收人中分期缴费的新单保费所占比重较大造成费差损。分期缴费的长期寿险产品在定价时的假设,是在保单有效期内附加保费总额要大于或等于实际费用开支。分期缴费的长期寿险保单,第一个保单年度支付的佣金较高,还要发生核保、体检、出单等费用,费用开支超过以后保单年度。所以新单保费占比重大时,会发生结构性费差损。
2.超标性费差损。指超过定价时设定的佣金、手续费标准支付佣金或手续费,如高薪挖营销员、高手续费竞争银行代理渠道、对销售人员给予额外奖励等,造成销售费用超支。
3.分摊性费差损。指设立分支机构的步伐太快或每个分支机构的筹建费用过大,分支机构开业后需分摊的筹建费用过多造成的费差损。
4.成本失控费差损。指由于成本失控,如冗员过多、薪酬过高、职务消费过高、奢侈浪费等,开支的经常性管理费用过多造成的费差损。
5.规模性费差损。指由于保费规模小、单位保费(每万元保费)分摊的营业费用过多造成的费差损。维持一家寿险公司运行必须的基本营业费用,属于固定成本,不因保费规模小而减少。
结构性费差损、分摊性费差损、规模性费差损是寿险公司在设立初期都会发生的,属于寿险公司设立初期的正常费差损。随着公司经营年限的增加、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费收人中续期保费所占比重的增加,正常费差损会自然逐年减少、消失。超支性费差损、成本失控费差损是公司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属于非正常费差损。
(二)寿险公司费差损的程度
1.轻微费差损。指当年费差损小于当年的死差益、利差益之和,只是使当年利润减少,不造成当年亏损。
2.中等费差损。指当年费差损大于当年死差益和利差益之和,但小于现存保单未来利润,使公司当年发生亏损,但可以用现存保单以后年度产生的利润弥补。
现存保单未来利润,是指当年内的有效保单(无论当年还是以前年度签发)未来能够实现的利润。现存保单未来利润,不能用会计方法计量和确认,而是用计算方法评估,只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