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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保险的为何自己没社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05日 10:18
潘蕾敏
    专家:保险业模糊薪酬损害员工权益

    问:我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做营销,已经两年多,但保险公司从未替她缴过社会保险金。她开始工作不久后曾就这个问题询问过公司主管,但主管声称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她的同事们也似乎对公司不缴保险金的做法习以为常,再加上平日收入不错,她也渐渐不再耿耿于怀。但是我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应该是公司的义务,而我对保险行业的规矩又不甚了解。因此想询问,是否做保险的就没有权利要求单位缴纳保险金呢?

    读者沈先生

    答:保险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但按照法律规定,无论何种行业,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以任何惯例等为由拒绝履行的。

    保险公司声称的所谓惯例,其实指的是特殊工作岗位和特殊薪酬制度。保险代理人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岗位,虽然他们与保险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其采用的是弹性工作制,薪酬与展业绩效挂钩,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尽管如此,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为保险代理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笔费用可从应分配给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报酬中扣除,其余的部分才计算为保险代理人的应得薪酬。同时,保险公司将扣除的那部分展业报酬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金,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如果劳动者的绩效报酬完全可供扣除,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保险业劳企关系容易发生争议之处在于,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取得任何展业绩效,也就没有任何展业报酬可供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仍然以惯例为由,拒绝为保险代理人缴纳社会保险金。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的绩效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绩效报酬可供扣除,用人单位仍然应当缴纳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还需特别提醒的是,特殊的薪酬制度的设计不得违反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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