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在三个月的过渡期后统一实行券款对付结算——即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且债券的交割和资金的支付互为条件。
央行公告规定,已在央行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开立账户的交易者,应当委托债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央行公告还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管理资金专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应当按债券托管账户分户设置,一户一账,仅用于办理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归市场参与者所有和支配;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动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不得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垫资;债券结算资金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对日终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内的剩余资金做自动划回处理,不得滞留资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建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查询机制,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