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允许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如何设立如何监管,是银监会目前急需解决的议题。银监会近日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外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等的设立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同时要求,这些股东不能存在的情形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及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对于外资银行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银监会要求这些事项应当经其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反复被提及并且强调的是,对于审慎性条件的要求。审慎性条件不仅包括良好的行业声誉社会形象、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及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还包括健全的风控体系及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等。通过这些要求,保障外资银行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