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金融行业,如果有2000家以上的机构规模,其中50家倒闭或者跑路,必然引起大规模的挤提;但在互联网金融的细分行业P2P领域,乱象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相比,P2P由于门槛低、数量多、监管难,风险最大。相比而言,电商有交易数据支撑,第三方支付掌握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流,而P2P什么也没有,只要一个网站一个 “站长”吸引一帮懵懂逐利的投资者,就能够升旗开张。信用不彰、监管乏力、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将导致网络借贷P2P一脚踏入民间借贷的泥潭。
从已经曝光的挤提案例看,最明显的是自融自用,将融资所得用于控股股东自己的房地产等项目。而另一些平台则以动辄10%以上的高收益吸纳投资者,许诺可以随时提取,这使得对资金链条与投资对象的要求极高,只求今天规模扩张,不顾明天险象环生。
P2P行业需要自救,不驱逐害群之马,行业永无宁日。行业自律组织严格自律,是行业自主发展、减少行政干预的前提。在这方面,债券市场的行业自律值得参考,既活跃又有序。
行业已有动作,有关监管部门有必要顺水推舟,成其好事。
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京正式对外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成立“中国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这一自律组织,设立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公约适用于P2P行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机构,由所有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共同遵守。自律公约对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接受第三方审计有严格要求。如果照此执行,P2P必将迎来大发展。
很可惜,这一自律组织不具有强制性。8月,有55家机构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未签公约者堂而皇之照样营业,公约因此变成对少数有信用、创品牌机构的惩罚。笔者接触过非常诚信的P2P企业,与传统金融业一样,为了控制信用风险在各地设点调查,像啄木鸟一样不放过欺诈项目的蛛丝马迹,但这种可贵的努力被泥沙俱下的失信失序的P2P机构淹没。如果有明确规章,不签署公约、不加入自律组织者不能开张,则情况将有根本改观,优胜劣汰会显现威力。
监管者对于P2P的认知与监管是落后的,既未能培育内生的诚实守法的市场力量,也未能站在互联网金融领先全球、弥补传统金融短板的发展高度,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直观表现,就是P2P的失信失序行为如野草疯长,挤提蔓延。
监管者不能说没有动作,但应对滞后,是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步伐的。8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成立,首批发起单位25家,包括银行、券商、保险、电商和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各类型企业。继银监会、央行先后针对网络信贷行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后,“一行三会”等多部委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也曾联手赴沪浙调研互联网金融。
这样的调研即使让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有了改观,却无法在短时期内建立基本秩序。P2P法律身份不明,如平安证券研究员付建所说,“从民间借贷角度看,网贷平台应属银监会监管;而从金融创新角度看,它则应属央行监管。但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尚存监管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还没给出明确定义。”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日新月异,完善的监管难以形成。
P2P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变种,除了技术手段之外,其借贷、风控与通常的民间借贷没有本质区别。怎么管理民间借贷,就能怎么管理P2P。金融监管要跟上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必须抓大放小,要等到法律重新修订,金融手段“黄花菜”都凉了。监管层需要做的是,制订底线游戏规则,如绝对禁止自融自用,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建立基础风险指标,由自律组织承担日常监管之职。既然债券市场可以做,而且效果不错,为什么不能将自律挪用到P2P市场?
中国需要金融创新,中国需要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更需要P2P机构。如果说以往对民间借贷一直未认知到位、监管到位,导致吴英式悲剧层出不穷,现在刚好借助互联网之力,将民间借贷与P2P合为一体,成为中国金融行业的一支生力军。
没有基本制度的金融业,是迟早会被毁灭的行业。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化,绝不意味着不需要监管。所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如类似于关联贷款的自融自用、极其可怕的期限错配等,互联网金融都存在,并且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由于投资人以团购的形式低价投资,得以快速放大。在开始时没有基础规范,是坍塌的开始。
改革如果到位,P2P就会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改革不到位、不及时,它就可能成为毒瘤——何去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