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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四方面完善退市制度 符合条件可重新申请上市

2013年12月07日 07:49    来源: 扬子晚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证监会将推动存在退市可能和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主动退市,健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对接,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和市场稳定,将会从四方面来保护投资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发言人指出,在制定退市规则过程中,证监会非常重视投资者诉求和市场意见,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同时,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此外,将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根据沪深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综合证券日报、新华社电

  1.加强退市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频率,强化退市风险;

  2.设置退市整理期,让投资者选择是继续持有还是卖出;

  3.做好退市制度安排,退市的股票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4.按照沪深重新上市的管理办法,退市的企业如果通过改善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重新满足了上市条件,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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