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化名)和白女士(化名),说来两人也算有缘分。
多年前,两人相识于宁波一家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大厅,因为有共同爱好,两人成了好姐妹。
去年初,两人相约一起做生意。做生意很费神,两人没那么多时间去证券公司,不过股票还是要炒的。两人在手提电脑上下载了炒股软件,生意不忙的时候就炒炒股。有时候一方生意比较忙,就会让另一方替自己操作,所以两人彼此都知道对方股票账户登录密码和交易操作密码。
去年夏天,两人为了生意上的事起了争执,感情也逐渐变淡。
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白女士进入了朱女士的股票账户,为泄愤,她把对方名下两只股票全部抛售。
十几天后,朱女士发现股票被抛售了,去找白女士质问。两人彻底闹掰了,朱女士将白女士起诉到海曙法院,要她赔偿因股票抛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损失了多少?怎么来判断?
事后朱女士发现,白女士擅自抛售不但没让自己损失太多钱,反倒多赚了4万余元。因为在抛售后有只股票曾大跌,朱女士趁机回购,买入价格远低于抛售那天,不亏反赚了。
这笔账白女士也早算清了,于是她提出,只愿意赔偿另一只股票的损失和交易时的手续费。
详细调查了解事情原委后,前些天,海曙法院作出判决,白女士赔偿朱女士经济损失共计678.89元,其中538.89元为抛售股票时产生的交易费用,140元是另一只股票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