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上证所剑指限售股解禁 提升"违规后购回"条款地位

2013年12月18日 07:15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12月17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发布通知称,对2008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发现异常将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分析人士认为,与《指引》相比,新发布的《细则》内容有更新:首先,增加了债券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目前上证所债券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由于部分债券流动性不足,债券交易价格异动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债券指数大幅波动。针对上述情况,《细则》增加了上证所在债券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 “盘中临时停牌”措施的规定。此外,《细则》还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等规定一并整合进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监管,上证所在《细则》中增加了“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的监管措施。

  目前市场上对于热点题材股的炒作一直是监管突出问题,此前实践中采取了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的方式。昨日公布的《细则》中明确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上证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向市场公告。

  上证所变动处罚条款排序

  《细则》延续了对限售存量股减持的规定,要求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超过1%的,将对账户持有人发出书面警示,或直接采取暂停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上证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六类监管措施:冻结资金账户、责令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批准延长存量股份锁定期、责令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限制参与IPO、再融资发行等业务、立案稽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2008年5月14日公布的《指引》中,已对限售股解禁后一个月内减持超1%的情况作出了上述6项规定,《指引》中对限售股减持超限“情节严重者”的处罚措施第二项是延长存量股份锁定期限,第三项是责令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而在《细则》中,将“责令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这一条款提升为第二项处罚措施,放在了“延长存量股份锁定期限”这一条款之前。


(责任编辑: 马欣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