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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虚假代言食药广告需担责

2014年01月10日 07:27    来源: 北京晨报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称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点1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要担责

  【背景】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说,目前《广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该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这样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起到震慑作用。今后明星要慎重代言,否则将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亮点2

  赠品质量安全

  商家也应担责

  【背景】“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说,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司法解释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亮点3

  网络交易平台

  放任售假担责

  【背景】目前,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解释说,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亮点4

  消费者“知假买假”

  不影响维权

  【背景】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对于食品药品的打假一般都会支持,而其他商品除外。也是因为食品药品关乎人的健康,有更多的“啄木鸟”的出现,在客观上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和收敛作用,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职业打假人,只要不违法,就不要过多地指责。我们可以从道德上不支持,但客观上有积极的作用”。

  ■其他规定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根据该司法解释,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不是非得吃出问题才能索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

  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如果不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可能会出现消费者打赢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因此,司法解释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替消费者打公益诉讼适用新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目前消费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有一些纠纷涉及到的赔偿额不大,有一些消费者存在厌诉心理,吃一点小亏也不愿意打官司。“希望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定机构或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为广大的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这也是我们这个司法解释的宗旨”。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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