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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监管部门联手规范银保销售

2014年01月17日 07:28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黄俊玲

  针对此前银保产品“销售不对路”、“存单变保单”等突出问题,银监会和保监会再度联手规范市场。

  昨日(1月16日),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通知》将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尤其对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措施。据悉,《通知》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通知》对保险期超过一年的银保产品犹豫期正式作出调整,从原来的10天增至15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于海纯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体现了一个重大原则——适合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人。

  首提适合性原则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保险公司核保时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行复核,如果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通知》还规定,销售分红险、万能险等人身险产品和财产险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的,存在“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等四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取得投保人的投保声明方可承保。

  于海纯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知》下发)主要是规范银保的销售行为,此前监管部门也出台过类似文件,而这次的《通知》与此前文件不同的地方,主要是体现了一个重大原则——适合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人。

  部分产品犹豫期延长

  此前,因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银保产品在售出后出现不少退保现象,而由于客户的退保申请已超过10天犹豫期,因此面临损失。

  为尽量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银保产品的投保犹豫期已从原来的10天延长至15天。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必须全额退还客户所交保费,一旦超过15天犹豫期再退保,客户则会面临损失。

  《通知》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险公司的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8月份寿险费率改革启动以来,这块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13年大概的占比超过了10%,如果保险公司加大宣传,把客户的真实需求释放出来的话,再加上财产险的保费,这个20%的比例是可以达到的。因为现在销售的保险产品大量的是储蓄型、带有理财性质的产品,提出这样的比例,主要是希望引导行业回归保险的本业。

  目前,市场上已有不少保险公司在银保渠道推广一些高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而这种高现金价值产品一个共同表现是投保后很容易造成客户在三年内退保。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去年以来,高现金价值产品发展比较快,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在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发展方面研究制定一些规范性意见,总的来讲是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来干预。

  2010年,银监会出台相关文件,首次对保险公司人员进驻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说“不”,而此次《通知》,驻点销售的问题也并没有提出来。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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