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吗?美国为什么也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监管措施?这似乎是个不需要解释的问题。
无论是P2P还是众筹,投资人的投资主动权确实掌握在自己手里,但是由于信息披露平台的控制,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即投资人无法判别信息的真实性。此外,因为专业性等相关问题,投资人也无法全面识别投资风险,所以,虽然投资人展示了自己自由的投资意志,但这种展示实际上是由不得自己的,因为缺乏真实的自主判断。此外,投资人在投资活动中明显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它信息的获取依赖于对手方即平台,所以这种博弈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即投资人的平等权利遭受严重的无法通过市场自行调节的挑战。
正是基于此,监管也获得了天赋一般的正当性。本文试图通过美国对P2P、众筹监管措施的分析,为中国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美国监管理念
是从根本出发
美国的监管,它的思路并不是从现象出发,它并不关注目前P2P或众筹是否有资金池或者是否卷钱跑路,这对它来说,那自有法律约束。它仍然是从根本出发,从监管的正当性出发,既然投资人的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在自发的市场中无可避免地剥夺,那么它考虑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投资人完整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其他的全部交给法律。这里面,它发现,只要平台能够提供全面、真实、无偏差的信息披露,那么问题基本上就可以迎刃而解。因为既然投资人并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那么他的平等权利就是完整的。此外,由于信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投资人就完全可以自主判断并展示完整的真实的投资意志。但这还不够,因为金融投资严格意义上说是专业性较高的。那么一般的投资人虽然获得了完整的信息,但他的判断因为缺乏专业性而会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所以投资的自由意志虽然真实但是盲目的,而自由并不是一场愚蠢的冒险。简言之,P2P和众筹过分地要求了投资人的专业性。所以,对P2P和众筹的监管还必须要有严格、全面的风险揭示。这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思路:一、全面的信息披露;二、全面的风险揭示。
P2P、众筹平台
均需在SEC注册登记
首先,美国通过把P2P和众筹的收益权证定义为“证券”,就毫无障碍地把P2P和众筹纳入监管范围。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这个定义基本上是一网打尽的,所以,P2P和众筹的收益权证自然符合“证券”的特征。
从P2P来看,P2P平台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P2P平台必须履行非常严格和完整的注册程序,它的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含着相当广泛的信息,例如平台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的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从项目来看,P2P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必须持续不断地发行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这可以保证当有投资者对P2P平台提起法律诉讼的时候,该存档的记录可以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
从众筹来看,众筹平台同样必须到SEC进行注册登记。此外,众筹融资要求发行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这些具体做法,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高度完整的信息披露和富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作者为普天贷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