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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结构化理财产品投资误区 潜在收益≠预期收益

2014年01月22日 08:15    来源: 国际商报     王涛

  银行季末的吸储大战、CPI的压力、互联网金融冲击……给传统的银行存款业务造成巨大的挤压,这也为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不过,作为目前境外银行发售的主流理财产品形式,近期不少挂钩型结构化理财产品由于未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而备受诟病,这或许是因为投资者在面对各种理财产品时仍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潜在收益≠预期收益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3年银行披露实际收益率的1.3万款理财产品中都实现了保本,但以“预期最高收益率”来统计的话,有113款产品没有达到预期。

  “不能像分析普通产品使用预期收益率来分析结构化产品,因为结构化产品复杂且有自身的特点。”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杨德行表示,这主要是对“预期收益”及“潜在收益”的混淆和误解,银行向银监会报备时,结构化理财产品就不适用预期收益率这一栏内容。

  据了解,结构性产品通常会用一部分投资本金做无风险投资或交易。比如债券,这样可有本金保障,而另一部分则是投资于“风险资产”,为的是博取更高的收益,两者的占比分配取决于对产品收益的期望以及投资者对风险的承受程度,而挂钩资产的表现决定了结构化产品的潜在收益区间。因此,与传统固定收益类产品不同,挂钩类结构性产品是一种浮动收益产品。

  以国内发行结构化理财产品最多的招商银行为例,数据显示,该行推出的金葵花焦点联动系列实际年化收益率与预期年化最高收益率相比,差距从0.17%~7.6%不等。尽管没有达到最高的潜在收益,但无一例外地都仍在其预设的潜在收益区间之内,并且其中的区间累积型产品到期共33款,而有27款收益高于同期限无风险利率。“Wind在未来的数据统计中,针对这些可能会被公众混淆的概念,而不仅仅是结构化理财产品,都会增加一些特殊的说明。我们正在这方面做一些改进。”Wind资讯财富管理及海外事业部总裁张仲峪表示,Wind只提供数据,并不对数据本身进行评价,但“分析结构化理财产品使用预期最高收益率的确是不严谨的说法”。

  衍生品≠高风险

  业内人士表示,有衍生品不代表高风险,问题是如何去运用这些衍生品。现在的结构化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达到收益风险的平衡,产品也不会因为衍生品的存在而增大风险。

  应该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理财产品创新为投资者创造了一个介于存款和高风险投资之间的投资渠道。这无论是对于承受息差压力下的银行业而言,还是缺乏投资渠道的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件好事情,这也是目前监管部门对传统影子银行中最为认可的一部分。

  自结构性产品登陆中国市场以来,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冲击,让结构化理财产品时有风险,但其本身的“浮动收益”特点决定了投资者必然要承受一定的风险。当然,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产品本身或者挂钩的衍生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如果银行并未有尽到告知义务,或者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况,银行则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过,即便是传统的非结构化理财产品,监管部门也一直严禁银行利用“预期最高收益”等概念来向投资者宣传。此前,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

  上海银监局去年就曾专门发文,要求银行完成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录音录像同步监控,杜绝私售产品行为。

  一位国有银行上海分行个金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结构化产品简单来说就是“固定+浮动”,对于投资者而言主要看其风险控制安全垫,“结构化产品应该看产品的设计本身,结构本身的重要度要远远超过报出来的收益率”。

  杨德行表示,结构化产品本身是浮动收益的概念,收益会随着挂钩的标的物的表现而浮动,是一个潜在的逻辑关系。他建议,投资者在配置结构化产品的时候,首先是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其次投资者应该对挂钩的标的物有所了解。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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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结构化理财产品投资误区 潜在收益≠预期收益

2014-01-22 08:15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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