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外,《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也同日实施。服务价格中,哪些是免收的?哪些是有封顶?哪些服务将会更加透明?有哪些看点?小编为您整理出《办法》中的干货,以便您理解。
哪些免收?
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哪些要封顶?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
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
每笔不超过取现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在哪里查询服务价格?
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商业银行);
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免费查阅(商业银行设有网站的);
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看点
“谁委托、谁付费”
商业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短信提醒服务——未签约不得收费
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客户确认接受价格——银行提供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提高收费价格应提前3个月公示
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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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发布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