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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退市惩戒要切割 个别股东违法不能罚全体股东

2014年06月18日 07:29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乔誌东

  “退市是一把‘双刃剑’,作为惩戒措施,退市并非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处理办法,而是要做适当切割。比如上市公司是造假上市、骗取公开发行和上市资格,包括其他情况适合以退市方式作为惩戒措施的,可以考虑用退市来处理。但是如果只是企业大股东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那么采取退市就应谨慎,毕竟某些大股东的责任要让全体股东来承担,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主持召开了改革退市制度工作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众多专家学者对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引发市场持续发酵。对于资本市场的关键步骤,退市始终在业内被不断地讨论与解读。

  “退市条件是比较细致的环节,不一定非要在立法层次来规定,也没有必要单出专门的规则。在制定法律‘抓大放小’的原则下,《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对于退市条件已经有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没有必要一网打尽,应该授权给交易所。”汤欣说。据悉,《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对终止上市作出了五条情景解释。

  汤欣认为,对于用退市方式来惩戒上市公司,要对不同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切割。挂牌企业欺诈上市,由交易所决定暂停、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属于市场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行为惩戒。公司严重违法首先应当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一家上市公司的退市牵扯到数以千万的投资者,要谨慎处理,不能把板子打在所有投资者的身上。”

  “上市公司的退市和上市一样,是一项正常的市场行为。”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此前指出,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从根本上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上市公司质量的整体提高,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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