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目前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
近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称,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
据了解,《通知》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的相关程序;在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和交易所决定是否提供转让服务的程序要求;发行人公告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参与转让业务的途径和要求;交易所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惩戒措施等。
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两个交易所均有不同的规定。
对此,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必须是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二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第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第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第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第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第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第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交所的规定,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作为上交所会员的经纪客户,应当委托上交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此外,深交所特别强调,由于《通知》未对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出让方作出限制,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出让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