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7月4日,酝酿已久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把“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列入强制退市的条件,成为本轮退市制度的一大亮点。
《退市意见》明确,对欺诈发行的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轮退市制度在强制退市方面增加了新内容,过去的强制退市主要是针对财务指标的强制退市,而此次证监会再一次充实了强制退市的内涵,除了欺诈上市外,首次引入了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将强制其退市的条款。
董登新表示,对于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以及一些其他的违法情况,未来监管层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如信息披露当中出现何种情况能够判定其为重大违法等问题。与此同时,本轮退市制度所提出的有关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违法行为的条款,对于未来的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将会有明显的成效,包括IPO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定期以及临时的信息披露,都会因本轮退市制度的新条款而带来一定的威慑作用。
董登新认为,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条款将提升上市公司的诚信和法律意识,因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惩罚,这将直接宣判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死亡”。所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成为约束上市公司强有力的机制。
“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列入强制退市的条件,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董登新强调,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市场所痛恨的行为,而将其列入退市条件也是市场的一个期盼,而且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的依赖性较强,投资者决策都取决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新加入的条款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同时,会给投资者带来充分的、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
此外,董登新认为,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列入强制退市的条件,给未来退市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方向,无论是退市制度和未来的注册制都会将信息披露的质量、完整性和真实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基础性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