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李里
本报记者 吉雪娇
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包括开办电子银行等在内十余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取消。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对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了“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包括取消外资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等。
根据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6号),《办法》已由中国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并于9月19日起施行。
变化: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办法》整体沿用了原办法的体例和基本框架。不过,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办法》进一步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简化了市场准入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
具体来看,《办法》删除了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等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从事社会业务的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的有关许可事项。
在精简许可程序方面,将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程序由目前的“双轨”报送,简化为由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转报,使市场准入环节和后续监管更好地衔接。并缩减了修改章程需申请核准的范围,如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方向: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事实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也在逐步统一。而这也成为此次修订《办法》中最大的亮点。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最大限度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其中,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办法》将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信用卡等业务的现行规定补充纳入《办法》,在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在资本补充方面,补充纳入外资法人银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关规定,支持外资法人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相关条件、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办法》还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区域布局;并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这也将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办法》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方面的规定未发生变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依旧为最低限额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