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一、自2014年9月29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铝、锌、铅、螺纹钢、热轧卷板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5%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4%调整为6%;
线材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9%,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6%;
铜、黄金和天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10%,涨跌幅度限制由5%调整为7%;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11%,涨跌幅度限制由6%调整为8%。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2014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调整如下:
锌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
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6%,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5%;
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7%,涨跌幅度限制调整为5%;
铜、铝、铅、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天胶、燃料油、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幅度限制恢复至原有水平。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自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棕榈油、铁矿石、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煤和焦炭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6%,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8%。豆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至7%,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至9%。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二、2014年10月8日(星期三)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各品种(除鸡蛋、纤维板和胶合板)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恢复至4%和5%。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自2014年9月29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9%。自2014年9月30日起,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6%。
二、2014年10月8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一、自2014年9月29日(周一)收盘清算时起,Au(T+D)、Au(T+N1)、Au(T+N2)和mAu(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从8%调整为10%,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从6%调整为8%;Ag(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从10%调整为14%,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从8%调整为11%。若9月29日出现单边市,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调整的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水平高于上述标准时,则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二、2014年10月8日(周三)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收盘清算时起,Au(T+D)、Au(T+N1)、Au(T+N2)和mAu(T+D)合约保证金比例恢复为8%,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6%;Ag(T+D)合约保证金比例恢复为10%,下一交易日起涨跌幅度限制恢复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