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公告[2008 ]38 号)、中国证券业 协会基金估 值工作小组 《关于停牌 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中基协 (AMAC ) 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
数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3] 第13 号) 的有关规定 , 以及本公司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 程
序,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全部
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 估值 。 若日后对上述停牌股票的估值 方法进行调整的,本
公司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将综 合参考各项 相关影响因 素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自上述相 关股票 复牌 且 其
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 ,对其恢复按交易所收盘价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