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日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上述指导意见虽然还需进一步细化,但其指向的问题极为明确。毕竟,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曾被戏称的“三无”状态(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不仅越来越明显地构成金融稳定风险敞口,而且在局部小范围内,也已经导致了一些诸如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等乱象。
互联网金融倒逼监管及时跟进与配套,两者间的张力主要来源于现实中一“动”一“静”产生的矛盾,具体来说就是: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其无可阻挡的蓬勃活力从供给端来看,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大幅度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可能性边界,显著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程度;另从需求端来看,除去普遍意义中经济体成长对资源配置效率无止境的追求,中国对互联网金融格外强烈的需求,还在于中国拥有世所罕见的高储蓄率,但以小微企业、“三农”部门贷款难为表征的金融抑制同时并存。因此,这种资本总体宽裕但又局部匮乏的特殊国情,尤其为互联网金融快速成长提供了丰厚的成长土壤。
供需两端的相互支撑引致互联网金融狂飙突进。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仅境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就已达到1946家,较2014年5月增加821家,同比增幅高达73%。此外,除了这种规模扩张,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另一个显著趋势是业务创新与融合步伐加快,业务触角不断深入支付、投资等传统金融核心领域。
但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起步晚、步速慢,这种相对静态主要受制于两重障碍。其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展与变化,导致技术上难以识别其风险特征,同时中国的分类监管模式,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混合、模糊属性,也在客观上形成了清晰界定监管归属的技术难点;再一就是基于鼓励、呵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等考量,主观上存在既要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又要适应、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性与灵活性的踌躇。
如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上述一“动”一“静”的矛盾既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也具备了框架性解决的主、客观条件。其中,专就前者而言,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内在规律与风险机制,起码通过数据积累在一步步明晰;另就后者而言,主要体现在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并逐渐形成共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互联网金融无论具有怎样的特殊性,其所具有的金融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无论从风险外溢性或是行业发展必须仰赖的高信用度等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三无”状态不可持续,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存在要不要的问题,真正需考虑的,只是如何配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