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 年 10 月 1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场内简称:富国汇利)
基金主代码 16101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定期开放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9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富国汇利回报 富国汇利回报 富国汇利回报
分级债券(场内 分级 A 分级 B(场内简
简 称 : 富 国 汇 (场内简称:汇 称:汇利 B)
利) 利 A)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1014 150020 15002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否 否
赎回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在本次开放期内,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含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7 日(含 10 月 27 日)之间的交易日,申购开放日为 2015 年 10 月 16
日(含 10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含 11 月 12 日)之间的交易日。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汇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开
放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可以与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不完全一致,汇利份额的
申购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起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止(含最后
一个工作日),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为自本基金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开始至开放
期到期前止,且在每个开放期内汇利份额的赎回开放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开放期开放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开放期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
间外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
理。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
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汇利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
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汇利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申购份额为 50000
份。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24%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汇利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为 0。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0%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其中,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
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5.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详见深交所网
站),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6 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封闭期间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后的每个工作日次日及开放
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赎回费率或计
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9 月 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汇利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6、咨询方式: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