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进一步明确金融营改增相关政策,减税效应有望进一步扩大
■本报记者 包兴安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专家认为,进一步明确金融营改增相关政策,减税效应有望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2016年1月份-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月份-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金融业是一个业务形态复杂、创新速度极快的行业,对其减负并非一蹴而就。”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前有些政策不太明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企业税负,随后,进一步对金融行业营改增的免税项目进行明确和扩大,为金融业减负奠定了政策基础。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指出,金融行业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已经实现了,但具体到某一个金融企业或者某一个金融机构,确实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背后原因很多。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原因是在试点初期,抵扣规模低于平均水平,抵扣不充分;再者,制度转换需要一定适应期,通常需要从企业生产的周期整体来看。
日前,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减轻税负情况汇报。会议明确,下一步要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对运行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针对金融、建筑等试点行业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明确相关领域纳税政策口径,在风险可控、制度公平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扩大减税效应。
此外,通知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