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银泰投资违规遭责令改正 办公地址与备案不符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24号)显示,黑龙江省银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银泰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7月4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银泰投资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黑龙江银泰投资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康顺街20号,现场检查期间,占有、使用该地址的为其他单位,公司实际情况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黑龙江银泰投资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在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银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2019〕024号)
黑龙江省银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康顺街20号,现场检查期间,占有、使用该地址的为其他单位,公司实际情况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在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