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贝尔业绩预告俩月后多亏2个亿净利 吃证监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9〕100 号)显示,经查,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拉夏贝尔”,603157.SH)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月31日,上海拉夏贝尔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同比2017年度减少4.59亿元左右,同比下降约92%,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19年3月23日,上海拉夏贝尔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更正暨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56亿元。2019年3月29日,上海拉夏贝尔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60亿元。
上海拉夏贝尔2019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拉夏贝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拉夏贝尔2018年年度报告中显示,上海拉夏贝尔2018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0亿元,同比下降132.00%。上海拉夏贝尔2017年年度报告中显示,上海拉夏贝尔2017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9亿元。
上海拉夏贝尔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显示,预计上海拉夏贝尔2018年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2017年度减少4.59亿元左右,同比下降约91.98%。最终预计结果为0.4亿元。比2018年年报结果少2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19〕100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同比2017年度减少45,853万元左右,同比下降约92%,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19年3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减更正暨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5,576万元。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5,951万元。
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对业绩由盈转亏做出充分的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8月1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