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所执业卫士通项目3宗违规 一年7遭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显示,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所”)在执业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002268.SZ)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签订业务约定书。大华会计所未与卫士通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制定鉴证工作计划。大华会计所未就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内控鉴证有关工作不到位。大华会计所在鉴证业务中,存在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全或内容矛盾、获取证据不充分、就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缺陷未全部与治理层及管理层沟通也未说明原因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大华会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大华会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华会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杨雄、梁春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国共32家分支机构。当事人钟平修就职于大华会计所四川分所,大专学历,会计学专业,于2002年10月28日获得批准注册;曹云华就职于大华会计所四川分所,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专业,于2015年7月30日获得批准注册。
卫士通成立于1998年4月23日,注册资本8.38亿元,于2008年8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卿昱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7亿股,持股比例35.43%。
经中国网财经梳理,据不完全统计,大华会计所在2019年共7次遭到证监会点名。2019年4月28日,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在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中存违规行为;2019年5月10日,大华会计所及其2名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3宗违规;2019年7月26日,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曾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在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中存在4项违规。
2019年10月18日,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曾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在对执行的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2项违规;2019年11月15日,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曾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在审计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过程中存2项违规;2019年12月06日,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曾被深圳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因在执业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商誉审计中存在4项违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其他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业务约定书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有所不同。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因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四)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五)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六)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价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据此形成鉴证结论。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其他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九条规定:如果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通报下列内部控制缺陷:
(一)已向或拟向治理层通报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体情况下不适合直接向管理层通报;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层通报而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管理层关注的内部控制其他缺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事项应当采取书面方式通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8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钟平修、曹云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通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你所未与卫士通签订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约定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制定鉴证工作计划
你所未就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内控鉴证有关工作不到位
你所在鉴证业务中,存在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底稿记录不全或内容矛盾、获取证据不充分、就发现的有关内部控制缺陷未全部与治理层及管理层沟通也未说明原因等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做好以下工作:(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