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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2亿借贷诉讼信披违规吃警示函 大股东曾刻萝卜章

2020年01月20日 17: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300278.SZ) 在2019年4月4日收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对华昌达与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的诉讼的一审判决,但华昌达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现决定对华昌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系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昌达成立于2003年2月27日,注册资本5.97亿元,于2011年12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陈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颜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4亿股,持股比例27.46%。

  华昌达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华昌达与武汉国创存在借贷纠纷。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29号),对本案进行了最终裁定,驳回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据中国经营报称,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昌达就借贷纠纷连同本金、利、罚息应偿还武汉国创总计1.99亿元。2019年6月11日,大股东颜华对其与武汉国创间的借款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在声明中,颜华自爆用于签署借贷协议的华昌达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陈泽的人名章系其在武汉市武昌区私刻的“萝卜章”,一时舆论哗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号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2019年4月4日收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对你公司与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的诉讼的一审判决,但你公司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记录记入诚信档案系统。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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