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加速推进 专家建议继续明确投保机构权利义务
随着新证券法实施已近5个月,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也在实践和制度上加速推进。
“在新证券法中,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新设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集体诉讼。其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同时,李湛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众多散户进行维权索赔。中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投资者人数众多,互相之间信息不通,难以推举代表人,同时单个投资者损失金额小、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诉讼代表人是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将更多依赖于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
从具体实践来看,今年5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就4起股民诉上市公司要求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法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公开召集因同样原因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向法院登记。这是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公开的集体诉讼索赔案件。
“继南京中院就虚假陈述追偿案件后,据我们了解或参与的情况,在广州等多地也有这类集体诉讼相继开展。”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封芸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一类型的集体诉讼,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给了投资者更便利及成本更低的维权渠道,也算以此推动上市公司更积极履行合法合规经营及如实按期公示信息的义务。
“作为律师也希望在推进过程中,在公示、引导投资者及赔偿标准等方面推出更多便利渠道,将赔偿损失量化标准指引更清晰些。”封芸说道。
在制度推进上,7月7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人诉讼座谈会,听取对投保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正在加紧制定具体规则。
另外,7月1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的第三十六次会议提出,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在推进集体诉讼的过程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此,李湛认为,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当前我国有两家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50名以上投资者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在如何协调50名以上投资者一致地选择一家投资者保护机构还需要集体诉讼方面推进。
“另外在赔偿方面,证券民事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也一般有四个计算标准,对于如何统一投资者损失计算,法院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如何分配赔偿金也需要进一步的解决。”李湛补充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业务规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投保机构应发挥的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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