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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立法突破 福建农民工可享失业保险待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8日 09:32
    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日前正式实行,按照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即允许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作为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还允许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失业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异地转迁。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