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日前表示,一些强制保险中的不合理规定,必须尽快修改,比如目前仍在执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杨华柏在中央财经大学主办的“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表示,目前仍在执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依据是1951年4月24日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强制保险是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票价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出现事故一律只赔两万元。但两万元的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
强制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某种险种。
杨华柏说,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我国现行法律里面仅确定了7种强制保险险种和制度。而德国有120多种强制保险,几乎涉及所有公众领域。他呼吁制定更多的强制保险合同,以解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经济补偿问题。
他说,现行《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据介绍,该规定出台前,全国只有3家保险公司,它们不注重市场营销和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通过公关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文推销商业保险。《保险法》的这一规定,对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保险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仅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显得过于严格。
事实上,这一规定也早已被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出台前,全国有26个省、市、区就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及其他形式实施了这一强制保险;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对一些公众营业场所实行公众意外责任强制保险,也得到了社会普遍好评。
杨华柏说,如果修改法律与行政法规,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由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