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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什么手段遏制“故意超募”

2013年12月09日 07:2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周俊生

  “所谓‘故意超募’,除非发行公司和保荐人自己承认,不然是找不到证据的,因此证监会提出的这个要求‘浪头’虽很大,力量却很有限,对遏制‘故意超募’能够发挥多少作用,实在是充满疑问。”

  证监会近日召集83家已经过会企业的保荐机构开会,部署了IPO重启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证监会对新股审慎定价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副主席姚刚特意强调了超募的问题,要求投行“真正一手托两家,平衡双方的利益,不能变着法子搞超募”。他还表示,对于新股定价的问题,“每个人都要把欲望、冲动控一控”,发现“故意超募”的要停止投行的保荐资格。

  IPO还未重启,证监会先提出IPO中的资金超募问题,这显然是吸取了前几年IPO大跃进中放任超募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教训。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证监会在IPO大幕撩起之前先放出重话,对超募敲一下警钟,这是有必要的。前几年,很多发行企业在“市场化”的幌子下,将公司的投资价值吹得天花乱坠,使发行定价高得不可思议,几乎每一个发行企业都得到了远超其在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的资金实际需求,有的甚至可以超过几倍。这种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一是使新股上市后随即破发,二是大量资金闲置在先期发行新股的公司,进一步压抑了交易市场的行情。而在这个过程中,保荐人非但未能认真地履行职责,要求发行公司合理定价,反而为其推波助澜,利用其专业地位来为其高定价保驾护航。一年前,IPO之所以不得不停下来,固然是受交易市场行情持续低迷的影响,但也证明这种定价没有标准的格局已经走入了死胡同。

  现在证监会提出“故意超募”的问题,并且向投行祭起“停止保荐资格”的重量级惩处手段,这可能会对投行产生一点威慑力。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所谓“故意超募”,除非发行公司和保荐人自己承认,不然是找不到证据的,因此证监会提出的这个要求“浪头”虽很大,力量却很有限,对遏制“故意超募”能够发挥多少作用,实在是充满疑问。如果证监会的这个话不是说说而已,而是要动真格,那么它也将一定会让发行公司和保荐人处于十分为难的局面,生怕出现超募,受到证监会的惩处。这样一来,虽然超募的势头也许真能刹下去,但是新股定价离监管部门要求的“市场化”也就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了。

  其实,新股定价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关键就在于监管部门错误地使用了“市场化”的口号,放弃了对新股定价的严格管理。企业募集资金需要依据实际的资金用途,这本是常识,银行向企业发放信贷,一定要企业将用途讲得清清楚楚,银行还要对其进行考察论证,这是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在银行信贷上,我们从来没有听见什么“市场化”,何以同样需要投资安全的股市IPO,却可以按照所谓“市场化”的路径放任企业圈钱,以至于出现了大量资金可以囤积于企业让其赚取储蓄利息的怪现象?在这种路径之下,企业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开列的投资项目,实际上也变成了应付市场的文字游戏。

  “市场化”并不是不要规矩,如果没有刚性的标准来作出约束,那么企业通过造假来圈钱甚至也可以有理由了。这个刚性的约束,就是要求企业募集资金必须以投资项目实际的资金需求为限,在这个基础上,企业的定价只能依据其发行股票前的业绩来确定,可以在对原有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溢价发行,目的是为了让老股东与新股东在权益上保持平等。现在那种将定价与交易市场看齐的做法,实际上是混淆了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界线,把严肃的资金募集当作交易市场的炒作来处理了。因此,既然证监会认识到了超募对IPO所产生的危害,那么就应当为IPO定价建立起一套可以执行的制度,让定价有章可循。在一个刚性的制度约束之下,超募这种现象就不可能存在,市场有限的资金就能够惠及更多的企业,而IPO也就能够保持长效,不至于因为超募的大量发生而使市场资金再度枯竭,不得不以再一次暂停来收场。(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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