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简称《做市业务管理规定》)5日发布实施。该管理规定与已发布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简称《股票转让细则》)一起,构成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做市转让业务的基本制度框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日启动受理主办券商做市业务备案申请工作,并将于近期启动做市商专用技术系统测试,为今年8月实施做市转让方式做好准备。
根据《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已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已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等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发布的《股票转让细则》已对做市商报价、委托、成交及库存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次发布实施《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做市商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防范做市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市业务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做市业务准入与终止,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做市业务管理、决策及相关部门职责,禁止性规定,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该负责人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用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因此《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既借鉴了成熟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经验、教训,也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充分吸收了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注重引导做市商建立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做市业务内部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的运作流程,提升做市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并对做市商执业行为记录、做市业务评价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制度化规定,强化做市业务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体现市场自治的原则。另外,鉴于做市业务是一项全新业务,需要探索与实践,《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还为做市商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做市业务的探索与创新创造条件,并为除主办券商以外的其他机构开展做市业务预留了制度空间。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申请开展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做市业务管理规定》提出,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同时,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