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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市改革聚焦五大方面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成亮点

2014年07月04日 20:32    来源: 新华网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中有关“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改革目标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实施制度,逐步形成了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体系。根据现有的退市规则,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然而,退市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了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论证,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扩展主动退市方式

  《退市意见》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针对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退市意见》作出如下安排:一是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二是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而在公司外部,《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三是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等。

  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将实施强制退市制度

  《退市意见》一大亮点是明确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明确对欺诈发行公司以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此外,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严格执行强制退市指标 “连续三年亏损”保留

  《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此外,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保护投资者理念贯穿退市工作各个环节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退市意见》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另外,针对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见》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退市意见》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贯彻执行规定内容,进一步落实退市工作责任提出了相应的工作要求。

  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

  《退市意见》中强调,应着重落实退市工作责任,退市决定全将被赋予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目前,沪深交易所已经按照《退市意见》要求,形成了股票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修改草案,正在与《退市意见》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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