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外资营商环境正持续改善。银监会日前发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最大限度地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机构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了一致。同时,《办法》沿用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未变更对于外资银行来华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办法》是对自2006年1月颁布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包括《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内的新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和开放政策陆续实施,对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修订出台向记者介绍,《办法》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遵循中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统一了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为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互利共赢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依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将外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信用卡等业务的现行规定补充纳入《办法》,在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方面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在资本补充方面,将外资法人银行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的有关规定补充纳入《办法》,支持外资法人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相关条件、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取消了关于外资银行在所在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支行的规定,支持风险管控良好、经营稳健的外资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取消了支行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要求,规定支行的申请人应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支行开业时营运资金到位。
最大限度缩减了行政许可范围,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商业银行展业的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历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办法》删除了以下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及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外资银行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外资银行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在精简许可程序方面,将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程序由目前的“双轨”报送,即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同时向银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简化为由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转报,使市场准入环节和后续监管更好地衔接。同时,缩减修改章程需申请核准的范围,例如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无需申请修改章程,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在简化行政许可的同时增加了审慎性规定,强化持续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如在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应当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在高管人员管理方面,细化了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业机构在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持续审慎监管方面,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完成股权变更交易后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持续监管,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规范、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