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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2015-10-12)

2015年10月13日 09:3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日期:2015-10-12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3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9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告依据

  基金合同》、《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0 月 1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 A 长盛双月红定期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303 00030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为满足投资者的理

  财需求,我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开放 10 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同时

  开放 5 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即申购期间为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含该日)

  至 2015 年 10 月 28 日(含该日),赎回期间为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含该日)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含该日)。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时间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

  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M<200 万 0.4%

  A 类申购费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申购费 0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网址为

  https://trade.csfunds.com.cn/etrading/。

  5.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

  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后即进

  入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的《长盛双月红 1 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咨询

  相关信息。

  (3)投资者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4)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

  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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