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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69元欠款逾期10天生息317元 当事人告银行获支持

2018年01月03日 20:15    来源: 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使用信用卡到期没有全部还钱,银行要按照全款计算利息,包括已经偿还部分的金额,这一直是大多数银行的惯例。因为69.36元消费额欠款没有还,10天后涨到了317.43元,当事人李晓东不认可银行的高额罚息,将官司一直打到二审法院。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对于未偿还款项占全部消费款项的比例较低、迟延还款期间较短的善意的欠款消费者,银行这样收钱不合理。

  李晓东告诉记者,他于2012年11月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激活后一直正常使用,这张信用卡的账单日期为次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免息期最长为50天。2016年5月7日,账单日的一个发现,让他开始了一段诉讼经历。

  李晓东说:“扣款的时候我就发现怎么会多出了317.43元的利息呢?这个利息怎么会这么高呢?后来我打电话询问,是因为我没有完全足额还款,那个月欠了18869.36元,但是我只还款18800元整。”

  原来,因为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建行自动扣款18800元,尚欠69.36元未还。李晓东没想到69.36元会有300多元的利息,“如果没有足额还款,银行会短信通知你没有足额还,还欠多少钱,但是不会告诉你是怎么扣利息的。”

  银行客服说,到期未全额还款,会以全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比如账单上有10000元钱,这10000块钱从哪一天用的,从消费入账日开始以全额每天万分之五计。”

  李晓东说,在申领信用卡时,建行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告知罚息的规定,“在三四千字的通用协议里,即使你有时间阅读,把它整个都看完,也未必能完全读得明白,这么重要的一个关乎消费者、持卡人利息如何被罚收的条目,并没有在重要提示一栏显示。”

  李晓东不能接受这么高的利息,将办卡的银行、上级银行、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到法院。他表示:“按普通消费者、持卡人正常的理解,我愿意为我未偿还的69.36元偿还利息,甚至是银行规定的万分之五的高额利息,但已经偿还的18800元怎么能收我利息呢?”

  李晓东主张银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相关条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责任。代理律师晏艳说:“因为当初签订领用协议时,银行并没有告诉我们利息是怎么计算的,也没给我们一个充分的解释,我们填写那张单子以后,并不是一式两份,而是银行要收回去,最终出现罚息时我们才能通过银行的客服电话,知晓罚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晓东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代理律师强调,应该按违约来处理案件。

  晏艳认为:“在没有全额还款的情况下,违反了我们之间签订的领用协议,实际上是一个违约责任条款。我们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对李晓东主张发卡银行侵害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以及相关条款不公平地加重持卡人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采纳了透支利息即违约金且应当适当减少的理由,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行北京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东返还扣划的款项253.75元,驳回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生活中,信用卡账期到了却忘了还的事情经常发生,很多人并不清楚银行是如何计息的。

  市民甲:当时是出去玩,然后忘了还了,多少罚金我也不太清楚,因为用卡时间太长了,第二天就给银行打电话说明了一下,希望征信没有问题。

  市民乙:一般情况下都是在账期之内还,如果逾期也会有罚款,但是具体多少钱我没注意,应该不会太高。

  目前,除了工商银行是余额计息,对于逾期没有足额还款的,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此案是善意欠款,与恶意透支有本质的区别,“北京这个二审判决是比较有创意的一个二审判决,它其实并没有完全否认全额计息的方式,只不过是用司法判决的方式在个案之中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了调节,同时也征求了原告的同意,所以这是一个个案,并不能就此推翻已经形成多年的商业惯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有了信用卡的贷款之后,要尽快、按时、全额付款,否则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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