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网3宗违规吃警示函 1.4亿涉事诉讼未及时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股票名称“*ST东网”,002175.SZ)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东方网络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东方网络未及时披露。此后,东方网络陆续涉及多项诉讼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东方网络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共计1.39亿元,占东方网络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2%。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东方网络在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不迟于2017年12月28日与铭星合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星合悦)签订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2月28日,东方网络将所持永旭良辰22.22%股权过户至铭星合悦名下。2018年3月16日,东方网络发布关于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权的公告。东方网络未及时披露与铭星合悦达成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标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披露的2018年3月15日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三、对外披露的并购基金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
东方网络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杰投资)的投资情况。经查,安杰投资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投向披露的影视综艺内容,东方网络披露的安杰投资对外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此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的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投资占比与投资协议约定及实际工商登记信息等不一致。
东方网络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网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网络于2001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7.54亿元,并于2007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总股本7.54亿股。东方网络第一大股东彭朋,持9217.34万股,持股比例12.23%,曾于2011年5月6日至2016年7月19日任东方网络第四届和第五届董事长、董事。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持东方网络904.8万股,持股比例1.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9号
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2019年4月26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此后,你公司陆续涉及多项诉讼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8月8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共计13,910.99万元,占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92%。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
你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不迟于2017年12月28日与铭星合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星合悦)签订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2月28日,你公司将所持永旭良辰22.22%股权过户至铭星合悦名下。2018年3月16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出售永旭良辰部分股权的公告。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与铭星合悦达成永旭良辰股权转让协议及交易标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披露的2018年3月15日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三、对外披露的并购基金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
你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网安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杰投资)的投资情况。经查,安杰投资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投向披露的影视综艺内容,你公司披露的安杰投资对外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此外,《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的深圳佰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投资占比与投资协议约定及实际工商登记信息等不一致。
你公司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