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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网上展业,第三方平台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2020年08月14日 22:28    来源: 第一财经     杜卿卿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路平台展业将有规可循。8月14日晚,证监会宣布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下称《管理规定》),意见征集截止日为9月15日。

  “证券行业有必要充分借助科技发展,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能力。”证监会认为,现阶段,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存在现实需求。

  不过,证监会也指出,证券行业存在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而忽视新业务场景下的潜在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审核标准,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况,直接影响证券市场安全稳定。

  基于上述背景,证监会起草《管理规定》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但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商业地产”模式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这些问题包括,业务合规风险、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对行业生态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比如,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

  再比如,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此外,相关主体还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尽管存在上述风险,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存在现实需求,这不仅可以便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还可以拓展中介机构的服务半径。

  证监会表示,出台《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给出了明确定义。即,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类似于“商业地产”,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或者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下完成。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证监会表示,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属地监管+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与传统模式不同,管理难度增加,技术风险传导、数据安全等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证监会考虑到互联网跨区域经营的特点,为避免监管尺度不一,《管理规定》在证券公司属地监管的基础上,依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机构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针对证券公司,《管理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规范展业行为方面,一是要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二是要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三是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四是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在内部控制方面,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同时,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二是事中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三是事后做好应急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证券公司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也要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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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券商网上展业,第三方平台实行“属地+备案”管理

2020-08-14 22:28 来源:第一财经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路平台展业将有规可循。8月14日晚,证监会宣布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下称《管理规定》),意见征集截止日为9月15日。

  “证券行业有必要充分借助科技发展,不断提升中介服务能力。”证监会认为,现阶段,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存在现实需求。

  不过,证监会也指出,证券行业存在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而忽视新业务场景下的潜在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审核标准,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况,直接影响证券市场安全稳定。

  基于上述背景,证监会起草《管理规定》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但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商业地产”模式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有利于提高获客能力和服务效率,但也显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

  这些问题包括,业务合规风险、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对行业生态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比如,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

  再比如,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此外,相关主体还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尽管存在上述风险,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业存在现实需求,这不仅可以便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还可以拓展中介机构的服务半径。

  证监会表示,出台《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给出了明确定义。即,证券公司将承载证券服务功能的网络页面以“浮动窗口”等方式链接至第三方网络平台,后台系统部署在证券公司端。该模式类似于“商业地产”,第三方网络平台负责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相关页面或者功能模块及其承载的内容仍由证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维护,客户开户和交易行为在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下完成。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证监会表示,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属地监管+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与传统模式不同,管理难度增加,技术风险传导、数据安全等问题较为突出。

  同时,证监会考虑到互联网跨区域经营的特点,为避免监管尺度不一,《管理规定》在证券公司属地监管的基础上,依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机构作为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针对证券公司,《管理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规范展业行为方面,一是要保障技术安全,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二是要做好数据隔离,确保第三方机构不接触、存储相关业务及客户数据;三是规范收费模式,规定费用支付上限;四是保持业务独立,明确投资者保护措施,明确提示投资者该证券服务由证券公司提供。

  在内部控制方面,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事前开展内部评估、制定业务方案,并经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查。同时,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行为。二是事中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将合作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三是事后做好应急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除证券公司外,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也要参照《管理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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